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張惠琄 郝定盛 蔡靜璇 相 對 人 朱松發即原肉饗食小吃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49元(聲請人張惠琄請求64,116元、郝定盛請求1 4,789元與蔡靜璇請求 56,344元,合計訴訟標的為135,2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