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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
    游禪智

  • 原告
    鄧丞婷
  • 被告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鄧丞婷 被   告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游禪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77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87元(計算式:1,330元× 2/ 3=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計算式:1,330元-887 元=44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關於「游禪智」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游禪智非雇主,為何請求其給付薪資128,177元);如雇主為「游禪智」,請補正關於「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非雇主,為何請求其給付薪資128,177元)。如逾期未繳上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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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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