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陳蕙芳 被 告 花灑果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思遠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380元(含不能工作薪資損失420,000元、醫療費用387,795元、資遣費41,019元、預告工資 16,338元、短少喪葬補助費38,500元、短少就業補助費67,140元、特休未休折算補償金11,670元、無故短少薪資56,56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5,36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為 1,074,38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按上開規定,本件可暫免之訴訟標的為不能工作損失之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補償金、無故短少工資及提撥之退休金部分,合計該訴訟標的為 580,94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260元(計算式:6,390元×2/ 3=4,260元)。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 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32元(計算式:11,692元-4,260元=7,43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另請原告呈報可供本院聯繫之電話號碼,以利本院程序之進行。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惟本院無法聯繫原告,倘原告欲提供本院對調解委員之意見,請原告自行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主動向本院提出),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