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 原告
- 林坤佑
- 訴訟代理人
- 許舒凱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哲昌農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品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0,332元(含延長工時工資902,892元與6%勞工退休金 77,4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193元(計算式:10,790元×2/3=7,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97元(計算式:10,790元-7,193元=3,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