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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
    李品慧

  • 原告
    林坤佑
  • 被告
    哲昌農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林坤佑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哲昌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0,332元(含延長工時工資902,892元與6%勞工退休金 77,4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193元(計 算式:10,790元×2/3=7,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97元(計算式:10,790元-7,193元=3,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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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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