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陸明忠 相 對 人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 元。另聲請人主張陳明電為相對人之主張原因為何,請補正關於「陳明電」部分之調解原因事實。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繳上述聲請費,即駁回聲請人全部之聲請;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