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鄭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胡旭妏即建旭工程行」,請補正關於「嚴建智」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嚴建智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 11,000元);如雇主為「嚴建智」,請補正關於「胡旭妏即建旭 工程行」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胡旭妏即建旭工程行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1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 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