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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告
鄭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胡旭妏即建旭工程行」,請補正關於「嚴建智」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嚴建智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11,000元);如雇主為「嚴建智」,請補正關於「胡旭妏即建旭工程行」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胡旭妏即建旭工程行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1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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