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陳意華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巫春美 崧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被 告 寅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寅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970元(含醫療費用 143,970元、看護費用253,000元、工資補償448,000元與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工資補償部分屬之,則該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3,233元(計算式:4,850元×2/3=3,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 9,152元(計算式:12,385元-3,233元=9,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原告與部分被告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