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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原告
詹朋娟
被告
錦墨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桂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惟本院尚未聯繫到被告,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是否有調解意願?如欲調解,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倘被告亦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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