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 原告
- 蘇惠慈
- 被告
- 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銘
- 被告
- 謝惠芯
李勝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7,680元(含醫療費用7,680元與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被告表示兩造針對本件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