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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鄭舜元

原告
蘇惠慈
被告
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被告
謝惠芯

李勝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7,680元(含醫療費用7,680元與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被告表示兩造針對本件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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