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蘇惠慈、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陳彥銘、謝惠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蘇惠慈 被 告 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被 告 謝惠芯 李勝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7,680元(含醫療費用7,680元與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被告表示兩造針對本件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