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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給付扣押薪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歐秀芳
被告
瑩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員工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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