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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鄭舜元

原告
劉琴
原告
林妍芸
原告
洪麗娟
原告
陳雅玲
原告
張淑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台灣康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五人請求分列如下:

㈠原告劉琴部分:積欠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79,924元、資遣費130,599元與補提繳退休金25,085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235,608元。

㈡原告林妍芸部分:積欠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合計64,082元、資遣費24,500元與補提繳退休金22,464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111,046元。

㈢原告洪麗娟部分:積欠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合計65,120元、資遣費19,212元與補提繳退休金22,464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106,796元。

㈣原告陳雅玲部分:積欠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合計30,546元、資遣費17,462元與補提繳退休金21,197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69,205元。

㈤原告張淑芸部分:積欠工資16,422元與補提繳退休金1,843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18,265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9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9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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