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鄭舜元
- 法定代理人廖耀焜
- 原告劉琴、林妍芸、洪麗娟、陳雅玲、張淑芸
- 被告台灣康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劉琴 林妍芸 洪麗娟 陳雅玲 張淑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康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五人請求分列如下: ㈠原告劉琴部分:積欠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79,924元、資遣費130,599元與補提繳退休 金25,085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235,608 元。 ㈡原告林妍芸部分:積欠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合計6 4,082元、資遣費24,500元與補提繳退休金22,464元至其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111,046元。 ㈢原告洪麗娟部分:積欠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合計6 5,120元、資遣費19,212元與補提繳退休金22,464元至其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106,796元。 ㈣原告陳雅玲部分:積欠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合計3 0,546元、資遣費17,462元與補提繳退休金21,197元至其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69,205元。 ㈤原告張淑芸部分:積欠工資16,422元與補提繳退休金1,843 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18,265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9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3,9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吳淑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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