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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鄭舜元

原告
陳奕琳
被告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973,349元,並未載明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明各請求之項目及其金額,並逕將繕本送達被告。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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