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陳奕琳
- 被告
-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973,349元,並未載明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明各請求之項目及其金額,並逕將繕本送達被告。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