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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原告
王坤榮
原告
輔 助 人 周秀芬
被告
臺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333元(含醫療費用 229,765元、工資補償557,368元與失能補償1,267,2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39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工資補償部分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040元(計算式:6,060元×2/3= 4,0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54元(計算式:21,394元-4,040元=17,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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