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99號

聲請人
洪鈺閔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至偉律師
相對人
舜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卿
相對人
俊舜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品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據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請聲請人呈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