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顏美英、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顏美英 訴訟代理人 黃忠明 被 告 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