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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51號

原告
陳叔貞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告
健陞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添貴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訴訟標的以自110年5月27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973元為計算,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2,518,3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299元(計算式:25,948元×2/3=17,2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649元(計算式:25,948元-17,299元=8,649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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