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55號
- 原告
- 金守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犁卿
- 被告
- 鄧文君(DANG VAN QUAN)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續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