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元大科技有限公司、呂元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元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3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另因本院無法聯繫被告,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號碼或聯繫本院書記官,並呈報有無對調解委員之意見。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如被告無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