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楊子嫻、沐德建材有限公司、許政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42號 原 告 楊子嫻 被 告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 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四、另因本院無法聯繫被告,故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號碼,並請被告以書狀陳報或電話聯繫本院承辦書記官,對於勞動調解委員資格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