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邱錦綢、嘉繽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李榮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邱錦綢 被 告 嘉繽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983元(計算式:13,474元×2/3=8,9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1元(計算式:13,474元-8,983元=4,49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