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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告
魏國志
被告
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9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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