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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28號

給付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鄭舜元

原告
劉建發
被告
豪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豪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含3個月工資補償270,000元、未領工資20,000元與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未領工資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623元(計算式:5,290元-667元=4,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兩造均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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