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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林淯玲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林淯玲 被   告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於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內有提到附調解紀錄影印本一件,惟本院並未收到該附件,如原告認為須提供本院作為證據,請原告呈報該調解紀錄影印本。 三、爰檢送原告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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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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