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64號
- 聲請人
- 許育嘉
- 相對人
- 捷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水木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聲請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聲明第二項為自110年9月1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45,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 2,700,000元(計算式:45,000元×12個月×5年=2,700,000元);聲明第三項為自110年9月1日起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2,748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價額為164,880元(計算式:2,748元×12個月×5年=164,880元);又聲明第四項為自110年9月1日起按月支付健康保險金差額2,245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34,700元(計算式:2,245元×12個月×5年=134,7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99,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