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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99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鄭舜元

原告
藍健綸
被告
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渭庸
被告
捷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勁暐
被告
凱宸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海譓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8,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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