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2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鄭舜元

原告
張惠蘭
原告
徐子榆
被告
詠裕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張惠敏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分列如下:

㈠原告張惠蘭部分:原告張惠蘭請求提繳6%勞工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13,378元、加班費差額136,478元、國定假日工資40,800元與主管職汽車補貼費用152,120元,合計請求342,776元。

㈡原告徐子榆部分:原告徐子榆請求提繳6%勞工退休金差額864元與加班費401,329元,合計402,193元,請求402,19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44,9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433元(計算式:8,150元×2/3=5,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17元(計算式:8,150元-5,433元=2,717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