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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世民劉奐忱莊毓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原告
王雅慧
被告
捷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麻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3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3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劉奐忱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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