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朕、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吳朕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十日內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含工資項目、各項金額、計算方式、給付證明、薪資條)、出勤紀錄(含打卡紀錄、請假紀錄、編號AD-AF022-02表單、請假單) ,且將繕本逕送原告。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