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吳濬佑、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林婧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吳濬佑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法律扶助) 複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於第三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