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林婧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濬佑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