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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董惠平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濬佑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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