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宏源、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於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林宏源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被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