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國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澤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