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廖耀焜
- 原告劉琴、林妍芸、洪麗娟、陳雅玲、張淑芸
- 被告台灣康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劉琴 林妍芸 洪麗娟 陳雅玲 張淑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台灣康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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