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劉琴
- 原告
- 林妍芸
- 原告
- 洪麗娟
- 原告
- 陳雅玲
- 原告
- 張淑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靜儒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台灣康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