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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被告
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村
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何明峯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 年3月28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112年3月28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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