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 原告
- 陳怡潔
- 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婉寧律師
- 被告
- 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豐村
- 訴訟代理人
- 葉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明峯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 年3月28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112年3月28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