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怡潔、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村 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明峯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 年3月28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112年3月28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