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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郭永德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被告
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祖彬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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