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 原告
- 戴文賢
- 被告
-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國新
- 被告
- 蔡國新
- 被告
- 施泓宇
- 被告
- 潘慧君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3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6,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原告僅繳納4,837元,尚欠11,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