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戴文賢、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戴文賢 被 告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國新 被 告 蔡國新 施泓宇 潘慧君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3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6,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原告僅繳納4,837元,尚欠11,4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