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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莊毓宸

上訴人
即原告
戴文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新、施泓宇

、潘慧君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1

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第一審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536,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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