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戴文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文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新、施泓宇、潘慧君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第一審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536,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