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 原告
- 王氏清心( VUONG THI THANH TAM)
- 原告
- 阮庭操(NGUYEN DINH THAO)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俐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厚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傑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三頁第十七至十九行中關於「原告氏清心」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王氏清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