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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渙文董惠平莊毓宸

原告
薛玉璜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告
水無痕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整在民事第5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因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董惠平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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