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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董惠平

上訴人
即原告
謝阿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統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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