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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渙文

原告
曾偉豪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3行及第23頁第15行關於「79,389元」記載,均應更正為「79,425元」;第1頁第14行、第20頁第26行、第23頁第15行及第16行之「53,759元,均應更正為「53,79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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