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曾偉豪、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盧金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原 告 曾偉豪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3行及第23頁第15行關於「79,389元 」記載,均應更正為「79,425元」;第1頁第14行、第20頁第26 行、第23頁第15行及第16行之「53,759元,均應更正為「53,79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