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移轉登記等(智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綠普股份有限公司、蕭宗賓、蔡鴻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綠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賓 被 上訴人 蔡鴻易 蔡和堯(原名蔡柏淵)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14,312元、124,025元,合計為638,337元;第3項、第4項因系爭專利權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萬元定之;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3,938,33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