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專利移轉登記等(智財)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鄭舜元

上訴人
綠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賓
被上訴人
蔡鴻易

蔡和堯(原名蔡柏淵)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14,312元、124,025元,合計為638,337元;第3項、第4項因系爭專利權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萬元定之;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3,938,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