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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阮文堅(NGUYEN VAN KIEN)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告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莊永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尚應調查原告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之後勞動能力狀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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