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簡聖勳、羿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群車業股份有 限公司)、劉清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簡聖勳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羿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群車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溪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9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11 年12 月8日宣判,惟認本件訴訟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