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簡聖勳
- 訴訟代理人
-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羿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群車業股份有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溪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9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11 年12 月8日宣判,惟認本件訴訟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