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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簡聖勳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羿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群車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溪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9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11 年12 月8日宣判,惟認本件訴訟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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