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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莊毓宸

  • 原告
    苟湘卉陳品儒吳虹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 告 苟湘卉 陳品儒 吳虹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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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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