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莊毓宸
- 原告苟湘卉、陳品儒、吳虹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 告 苟湘卉 陳品儒 吳虹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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