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阮莉蓉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應補充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