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勝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悄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玉良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0
年11月11日110年度原簡字第5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28,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37,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原簡字第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玉良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0
年11月11日110年度原簡字第5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28,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37,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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