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成合開發有限公司、陳景隆、鍾連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 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隆 被 告 鍾連花 尤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同年月6日所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建物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