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足水產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按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2項所示「費用」,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準此,法院認定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查:本件聲請人建議以專業之律師或會計師等為選派對象,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意支付清算人報酬,並預估清算人可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請具狀陳報。又如聲請人嗣拒絕預納報酬,縱補正第 1項所示聲請費用,法院仍得駁回其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