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楊淑貞 代 理 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建分